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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07:38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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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农业产业化是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

农业产业化西方国家称为农业一体化,它始于美国的养鸡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农业产业化已进入蓬勃发展阶段。加入WTO后。国外的农产品又便宜质量又好农产品将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将造成巨大的冲击,我国农业的出路只有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只有农业产业化可以战略性调整我国农业结构,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的整体规模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产业化之困境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专业化和集中化,国外的农业专业化造就了农业产品各链条中专业的大型公司,专业的生产区域,形成玉米带、棉花带、畜牧带等各具特色的农业带。农业集中化使农场数目减少,土地更加集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面临以下困境:

1、土地极端分散,造成生产者的极端分散。

中国因为特殊的政策背景和几千年的历史传统,我们要走农业产业化则比西方国家要艰难许多。我国实现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土地政策,农业最根本的东西——土地被极端分散在各个家庭中。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自主经营,原来相对集中的农村土地被分割成一小条、一小块,按人头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户,大多数地方,一家只有三四亩地,还被分割成很多的小块,中国非常干净彻底地成了真实意义上的小农经济。由于土地的极端分散,造成生产单位极为分散,可以用亿作为计算单位。这些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者,各自为战,在自己的承包地里重复几千年来一贯种植方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

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机械简单地理解和运用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分工的理论,设置许多与各行各业及社会再生产的某些环节相对应的部门,用这些部门对其进行全封闭的管理,人为地切断了农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农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各自相互独立,这种状况持续至今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而且农产品在销售和加工环节也极为薄弱,销售商大都是当地农民临时性自发组成起来的销售队伍,这些人员在生产季节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后,自发组成起来进行贩运,组织随意而且分散,非常的不稳定,销售金额也不是很高,更为糟糕的是这些销售队伍会互相进行恶性的竞争,他们缺乏商业诚信,经常以次充好,毁坏农产品形象。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多数停留在作坊中。

在目前的中国,我们无法模仿国外的模式,我们的土地极端分散在数以亿计的农户手中,短时间内,谁都不能改变我国土地分散的状况。土地的分散,使单个的生产者(农户)显得非常脆弱,农民在生产上仰仗天气,在收入上仰仗运气,丰产也不能带来丰收,农民收益不能得到保证。农户更没有能力去通过科研提升种植水平,改良品种,提高产品的品质,以致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只能在很低的层次上徘徊,生产成本不能降低。

我国现有农业产业化模式

农业产业化已经提了很多年,也进行很多年的尝试,到目前止我国农业产业化主要有这几种类型:

1、政府主导型

我们也看到政府在非常努力地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但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在地方政府引导、支持或者强制下,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树立了一些“万亩果园”、“示范基地”等,种植、养植规模上去了,效益却并未显现,甚至反而成为农民的负担,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也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和信誉。

政府的利益诉求目的和农民是不一样的,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的在自己的任上造就形象工程,他们没有切实深入了解农民的利益需求,不去将当地经济放到整个国内国际市场中去考察,系统全面地探索农民可以持续发展的道路。比如江西某县为了树立当地棉花产业的形象,强制拔掉农民已经种植的其他经济作物,改种棉花,结果当年由于全国棉花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棉花大丰收,造成棉花价格大跌,棉花滞销,使当地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政府主导的农业产业化从长远来看难有成功的案例。

2、龙头企业带动型
这种类型是近年来政府一直在倡导的,龙头企业带动型是指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等方式将多种利益联结。该类型一般以“公司+农户”的基本组织模式,“公司+农户”形式的主要特点,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体系。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企业对农户提供全过程服务,有的还实行优惠价格并保证优先收购,农户按合同规定向企业交售农产品,由龙头企业加工、出售制成品,这种形式在养殖业特别是外向型创汇农业中最为流行。

龙头企业带动型看上去很美丽,其实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是非常乌托邦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龙头企业当然不是天使,它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那么它和农户是有利益冲突的,如果将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过于紧密联系,那么农户将对龙头企业将处于非常依赖的地位,当一个人的生活需要仰仗其他人的鼻息时,这时人将失去独立自主能力,只能任人宰割了。当农户已经完全依赖龙头企业时,任何人都无法保证龙头企业不会以自己利益为重,而损害广大农户的利益。而且将当地所有农户的利益全部维系在一家企业上,其风险也是巨大的,龙头企业的任何经营上的风险都将波及到千家万户,一荣而不俱荣,一损则俱损,这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弊端所在,所以这种模式不值得推广。

3、中介组织带动型

中介组织带动型主要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流通大户、加工企业等为中介,通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机制,鼓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的组织类型。合作制是西方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形成的一种制度,只是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扩展到一个小的团体中(合作社内部),是比较原始的经济形态。我国在建国初期,建立了很多合作社,比较典型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人们简称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我们看到的是彻底失败。而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囿于姓“资”与姓“社”的政治敏感中设计出来的一种亦公亦私的怪胎,当初被推崇的周村(山东的淄博)模式和温州模式早已夭折。合作社与公司最大的不同是公司以股权大小进行投票表决,而合作社则是一人一票制,大家各自拥有相同的表决权,看起来很是民主。由于合作社总的基调还是自给自足,撇开政治上的理想,合作社在现今的经济社会中不会有其生存的空间。但是在今年的两会以来,农村问题、农民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被重新提及,甚至有人想用来做解决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在我国加入WTO,农产品要与世界同台共同竞争的前提下,还将自给自足的模式用来与汹涌而来的他国便宜的农产品相抗衡?这种制度的设计明显带有意识形态的色彩,是一种政治理想而不是一个真正用来解决我国农产品产业化的实用的经济解决方式。

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了解了我国农业现实状况下,我们再探索寻求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出路,找到确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途径。以上分析了我国解决农业产业化的三种模式,我们发现都不能很好解决现实问题。实际上,我们可以用一种简便的方式——知识产权来解我国农业产业化之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专利权、植物新品种、商标权和原产地域产品等。

1、专利和植物新品种

? 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曾经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的教训让我们知道了农业的生产也可以申请专利。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如果申请成功,她将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许可当地国种子公司使用其专利,这种通过知识产权为纽带的成果转让方式,将给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江西德宇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浩元介绍,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千克60元增加到316元。

专利在农产品品种的培育方法,农产品的储存方法,农产品的加工方法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上等方面都可以申请。培育方法专利的开发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储存方法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销售周期,即便是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农业产业化还需要改良农作物品种,培育新品种,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可以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种植该植物,植物新品种也是知识产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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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国务院


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为搞好军队营区(包括仓库、医院、学校、场站),以及工厂、农场、马场、训练场地等的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注解: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营区植树造林
(一)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个军人的光荣义务。各部队要按照“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的要求,在每年“植树节”前后和适宜植树的季节,组织广大干部、战士、职工、家属在营区大力植树造林。
(二)团以上单位在营区内植树造林,要在明确权属的前提下,搞清适宜植树的地段、面积和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制订植树造林规划,绘制分布图,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三)营区“四旁”植树要多种速生乔木,辅以花草、果木,逐步向花果化、园林化方向发展,为部队战备训练和日常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按基地面积计算,每十五平方米左右要有一棵成活树(城镇驻军基地面积过小的以种满种足为原则);基地面积大、空地多、条件好的单位,人均成活树要达到二十株以上。
(四)部队对较大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要因地制宜地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尽可能做到以林为主,多种经营。
(五)部队的农牧场要营造林带、林网和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实现农田、牧场林网化。
(六)有条件的团以上单位,要自办苗圃,培育树苗。省军区、野战军、后勤分部以及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要选择条件好的地方,建立苗木基地,逐步实现植树造林苗木自给。
(七)植树造林要讲究科学,坚持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细致整地、适当密度、合理混交、精细种植和抚育保护等基本措施,严格按照林业生产规律和技术规程办事。
(八)营区植树造林要实行责任制,采取包栽、包活、包成林的办法,按规划完成绿化任务。在规划限期内没有完成造林任务而无正当理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新建营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所需经费列入基建投资开支。
(十)各级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部队植树造林,积极帮助部队搞好造林规划,培训干部,培育良种、壮苗,进行技术指导。

二、营区林木管理
(一)营区范围内由部队营造的以及国家批准划给的林木是营产的组成部分,统由各级营房部门管理。团以上单位要详细记载每年种植数、投资数、收益数和林木、果木、林副产品的采伐、更新、抚育、加工、利用情况,掌握林木资源消长变化,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植树造林完成、保存和收益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统计上报。
(二)部队在营区内植树,林木属于军队所有。山权林权有争议的,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协商,明确权属。凡权属明确为部队所有的山林,归所驻部队经营,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书。山林权证书由各军区、军区空军和海军舰队营房部门永久保存,基层单位营房部门留存副本,部队移防、撤销时列入移交,不得销毁。
(三)部队在军事禁区内的荒山荒地植树,地权属国家的,林权归军队,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林权证书;地权属集体的,要与社队签订协议,商定种植、管护和林木收益分配办法。禁区内原有林木权属不变,部队要积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和社队搞好林木的抚育管理和病虫害的防治,不得砍伐。
(四)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的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无论山、地权归属如何,其绿化应在地方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种植的林木和原有林木、植被,要严格保护,严禁损害、砍伐和狩猎。
(五)营区植树造林主要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所需经费应从林产收益中解决。军区或总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六)营区植树造林所需劳力,主要依靠部队自已动手。花果树木多的,可雇请少量园艺工人。造林面积大的,应组织一些有经验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三、营区林木保护
(一)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营区的树木、植被,适时浇水、除草、施肥、修枝、防治病虫害,保证林木正常生长。
(二)营区树木多、造林面积大的,要指派护林员,或由执勤巡逻人员兼职护林。护林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巡护,防止人畜损害树木,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林木的行为。
(三)禁止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有条件的要封山育林,不准在幼林区及封山育林区和各种防护林带砍柴、放牧。切实搞好森林防火。
(四)为维持生态平衡,要积极宣传和开展爱鸟、护鸟活动。严禁捕猎营区内外的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
(五)主动与地方取得联系,商请驻地公社、大队、公安派出机关协助管护好营区林木。

四、营区林木采伐
(一)采伐营区林木,要以不影响隐蔽和绿化整体规划为原则,经过批准,办理手续,有计划地进行。
(二)属于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伐,或部分砍伐“四旁”成材树木,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经师以上机关批准,方可实施。驻城市部队营区林木,只能进行卫生伐和更新性采伐,并报经城市园林或林业部门批准。采伐的木材主要用于本单位营房、营具的维修。
(三)成片林木的主伐,由造林单位编造计划,将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相、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报经军区、军种后勤部批准。年采伐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须征得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同意;年采伐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军区、军种后勤应将批件抄当地县林业部门。地方林业部门应发给采伐证和木材出境证。采伐的林木由军区、军种营房部门统一计划,以合理的价格调拨部队内部使用。
(四)采伐营区林木,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缴纳标准,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竹子(楠竹)十五元,全部留给部队用于更新造林、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支出,专款专用。育林基金由用材单位缴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管理
(五)部队营造的林木及林产品收益归军队支配,林产收入实行分成。军区、军种和省军区、野战军、后勤分部提取30%作为扩大造林、育林的基金,其余70%归造林或经营单位所有,主要用于迹地更新、造林育林,少部分可酌情用于解决部队的实际问题。
(六)坚持采育结合。林木的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采伐后的迹地要做到当年或次年更新,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七)有条件加工的造林单位,要搞好木材的综合利用,为部队制作营具、用具及建筑材料,所得资金按林产收入处理。

五、奖励与惩罚
(一)营区植树造林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团以上单位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对于毁坏、损害、盗窃、破坏和滥伐营区林木,及过失引起 森林火灾的,要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乡镇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指导乡镇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相关定义

(一)乡镇范围内的散发: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散在分布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病例间无流行病学关联。

(二)乡镇范围内的暴发:指在同一行政村或集体单位内,14天内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且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三)乡镇范围内的流行: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多例病人传播链不清楚,且呈现持续传播。

(四)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高危病例、重症病例以及轻症病例、流感样病例、密切接触者等的定义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执行。

二、职能分工

(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

1.乡镇政府

在县级政府或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的领导下,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成立防控甲型H1N1流感领导小组,制订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防控工作,提供相关防控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调配本乡镇各项资源,督导检查各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2.村委会

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卫生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村甲型H1N1流感各项防控工作的落实。

(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报告、病例诊治、免疫接种、防病知识宣教等工作,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专业防控措施。

(三)乡镇其他相关机构。

乡镇其他相关机构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本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防控工作。畜牧部门做好动物流感疫情防控监测报告,并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

三、防控措施

(一)乡镇未出现疫情或出现散发。

采取及时发现病例,控制续发病例发生的防控策略。

1.疫情的监测和报告:乡镇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发现流感样病例后,立即向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报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医生会诊,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于流感样重症病例,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以及治疗期间发现的病情加重病例应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会诊,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2.病例救治: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轻症病例应收治到乡镇卫生院集中诊治,并及时采集疑似病例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流感样重症病例,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以及治疗期间发现的病情加重病例应及时将其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不具备诊治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立即将病例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要做好重症病例早期发现和及时转诊的准备工作。

3.密切接触者管理: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医学观察,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做好医学随访和体温测量。乡镇政府提供密切接触者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4.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下和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以及负责卫生防疫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

5.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指导本乡镇内中小学、托幼机构、养老院和福利院等单位加强疫情监测和晨午检工作,对其他集体单位加强疫情监测,必要时组织晨午检工作。

6.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当地群众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乡镇出现暴发。

采取以加强疫情监测、重症病例发现和转诊、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乡镇散发病例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主动监测。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或村级指定的协管人员开展主动入户医学巡视,及时发现流感样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尽快将病例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

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集体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本单位职工健康状况,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上报乡镇政府指定机构。

2.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的确诊轻症病例可根据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考虑居家隔离治疗。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变化。一旦发现病例病情加重,立即将病例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

3.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积极配合上级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开展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协助对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相关场所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工作。

4.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居家医学观察。

5.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协助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定期收集、汇总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防控信息。

6.必要时,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取消或推迟乡镇内的大型集会,暂停乡镇集市,减少社交、旅游等活动。强化放假学生的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7.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宣传部门加大宣教力度,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8.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为暴发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提供保障,及时评估医疗卫生资源需求,一旦资源不足,应及时向上级政府申请援助。

(三)乡镇出现流行。

采取以及时发现、转诊重症病例,防止疫情扩散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防控乡镇范围内暴发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下,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病例救治。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每日监测病例体温和病情变化,及时发现流感样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并立即将病例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

2.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每日收集、汇总和核实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防控信息,并及时上报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

3.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取消乡镇内的大型集会,暂停乡镇集市,减少社交、旅游等活动。强化放假学生的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4.加强乡镇居民外出管理,限制不必要的人员、交通工具的往来。采取卫生检疫措施,防范疫情扩散。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及时向疫情流行乡镇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5.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加大宣教力度,在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的指导、支持下,加强风险沟通工作,防止乡镇居民出现恐慌。

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原《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卫发明电〔2009〕99号)涉及的乡镇防控工作内容以本方案为准。

本工作方案将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各地应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本工作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