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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7:38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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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去年萨斯大闹北京城,弄得是人心惶惶,草木皆兵。中国人不讲卫生被外国人猜测为病疫流行的根源,人们诚惶诚恐,不断地洗手,而且严格按照“科学的依据”,正面搓多少下,反面搓多少下。人们的生活因此改变了不少,其中的最让人深有体会的改变就是楼道的垃圾道被封闭,在门口多了三个塑料大垃圾桶。

萨斯过去了,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回到了从前,但是楼道的垃圾道依然被封闭,门口的三个大垃圾桶还在,人们继续往垃圾桶里扔垃圾。这三个垃圾桶可不是一般的垃圾桶,而是分类垃圾桶,有两个是厨余垃圾,装瓜皮、果皮、剩菜、剩饭,另一个是其他垃圾,装灰土等垃圾。

垃圾分类是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是进步的表现,这样有利于处理,回收利用,在国外实行已久,在我国也开始提倡。当然北京的民众文化素养是很高的,他们早在去年就开始实行垃圾分类。

刚开始人们并不太习惯,垃圾丢在最近的垃圾篓中,所有的垃圾不管是厨房的、卫生间的、客厅的、饭厅的,通通放在一个大袋子里或者几个一起提着,揭开垃圾桶的盖子,全部丢进去。不少人想起来返回垃圾桶,将丢下去的垃圾提出来,就地进行分类,弄满手的垃圾也不在意。后来大家慢慢习惯一些,这个习惯形成了两种习惯,一种是仍然不分类,直接丢进垃圾桶,一种是在家里就分好类。

不管有多少人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但是毕竟是有人进步了。但是这些进步人士如果看到这一幕气得要吐血。垃圾车开进小区,将三个垃圾桶的垃圾通通倒进一辆车里……

任何制度的制订与执行都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了很多的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缺一不可,而越到后面的环节越为重要。最后的环节不实行前面所有的环节都将是白费,造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而如果一项制度是政府制订,将使政府的形象大打折扣,政府的权威性也将失去,我们国家的很多制度都是停留在开始的轰轰烈烈上,所有的官员一个劲的亮相,全国民众一阵的忙碌,媒体一阵热闹,其后便归于沉寂,劳民伤财。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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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我们针对几年来进口贴息资金在申报、审核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及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附: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略)

  附:2.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附:3.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附件下载: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7/t20120703_663761.html
附表.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7/t20120703_66376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9〕35号),从1999年10月1日起,国家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加工企业登记
根据保证金台账“实转”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已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加工。没有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企管部门办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申请加工企业编码。

二、合同备案审批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没有企业编码的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和涉及禁止类商品的合同,不再予以办理新合同的备案手续。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
(二)备案合同预审。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先到海关进行备案合同预审,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填报的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商品编码、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三)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金额以海关核定为准。)合同备案:适用A、B类管理企业,进口料件无论是否涉及限制类商品,均不开设台账,其中对外商提供的价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辅料品种在规定78种范围内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适用C类管理企业,
一律开设台账,并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四)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的进口料件按比例征税的,征税部分不再收取保证金。
三、备案合同的变更
1.对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备案合同进口料件从保证金“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按规定收取台账保证金。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按规定收取台账保证金。对管理类别调整为按D类管理的企业,对已备案的合同,经主管海关关(处
)长批准,允许收取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完毕,但不得变更和延期。
2.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征收台账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的合同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对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海关按台账“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台账保证金或重新核发《登记手册》。对合同项下其他变更,不再收取台账保证金。
4.适用B类管理企业,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合同发生变更后进口料件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需开设台账,如果增加的进口料件涉及限制类商品的,海关按台账“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台账保证金或重新核发《登记手册》。
5.合同延期除另有规定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保证金台账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如涉及增加台账保证金的,应按规定补交增加部分台账保证金。对因企业类别调整、限制类商品转为允许类商品或变更后台账保证金减少的,备案合同已收取的台账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四、对1999年10月1日前备案的老合同原则上按原台账制度规定履行完毕。但对10月1日后因增加进口料件引起台账“实转”的要对增加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涉及限制类商品的老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延期,遇特殊情况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延期的,由主管海关关(处)长
同意后予以办理,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申请第二次延期的,对尚未进口但确需进口的以及进口后未加工复出口的限制类商品,由主管海关征收税款等额的台账保证金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对C类企业经批准办理老合同首次延期的,对尚未进口但确需进口的以及进口后未加工复出口的料
件要收取台账保证金;对调整为D类企业的老合同变更或延期按本公告第三条第1款内容办理。
五、内销补税及补缓税利息
计息期限:从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手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1999年10月1日前备案合同涉及内销免税缓税利息的,不征收缓税利息。
利率:以海关总署定期确定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征。
特此公告



1999年10月1日